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那么,咱們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?還有什么可以證明勞動關系?
勞動者個人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?
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!秳趧雍贤ā访鞔_: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。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
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。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,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,一旦發生糾紛,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,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,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,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。
除了勞動合同,還有哪些可以證明勞動關系?
根據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:
1.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2.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“工作證”“服務證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;
3.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4.考勤記錄;
5.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
其中,第1、3、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。